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合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上年度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十)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资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至省税协行业发展部,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核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由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后,省税协将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税协备案,及时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更新其等级信息。
第十四条 省税协向新通过等级认定和等级有变化的事务所发放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不变的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评定一次,经评定的等级事务所,有效期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告之日止。
为了便于管理,对新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期暂定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9月30日止。
对上年度已经认定等级未发生变化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有效期延至下年度的9月30日止,以此类推。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的,按新的等级颁发牌匾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