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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Henan Province Certif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协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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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0-12-01 | 12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协会章程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之八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enan Certifi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HC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河南考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本省内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发放服务工作;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开展本省内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建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加强行业人才建设;

(十二)开展行业宣传,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书刊和简报,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指引)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参加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交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或确定执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资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总数为 5-13 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团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服务人员;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授权秘书长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完善决策机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的兑现。

第四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税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省税务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会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税务局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2 月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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