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扣除的税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少计的情况,并核对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节 税额减免关注事项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减免税额,并核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填报残疾、孤老、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已采集证件信息,判断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二)残疾、孤老、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标准不一致的,是否将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填报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四)填报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第六节 其他关注事项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境外所得来源及抵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来自不同国家的境外所得是否准确区分并列支;
2.境外所得类型是否准确区分;
3.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的审核请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分类所得的审核;
4.抵免限额是否按照国家、所得类型分别计算;
5.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本年已纳税额是否准确列支,有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料;
6.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捐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当期存在多个所得项目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存在预扣预缴时未充分抵扣的情况;
(二)准予扣除的捐赠项目,捐赠日期所属年度是否为当年扣除年度;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有无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
(四)捐赠支出全额扣除的,是否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事项或特定公益组织。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委托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相关税收协定;
(二)享受协定名称、适用协定条款、享受协定待遇所得金额及减免税额是否准确;
(三)委托人是否向对方国家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七节 申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委托人完成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委托人为无住所居民个人的,需通过办税服务厅领取注册码完成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