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从税收法律制度,当涉税服务与客户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保证涉税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涉税专业服务的标准和涉税服务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如果认为存在对独立性有不利影响的因素时,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识别、判断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如果知悉或有理由相信相关因素对于独立性将产生不利影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消除该影响因素。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排除或者消除不利于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应拒绝接受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委托或终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之一,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所称利害关系主要包括:
(一)与委托人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或者涉及直接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度依赖于委托人;
(三)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受雇于该委托人;
(四)税务师事务所受到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五)与委托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六)执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关系;
(七)其他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支持和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涉税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
所称保持客观,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基于委托人的业务事实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不以个人意志为出发点和目的,不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职业判断及职业结论。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
所称保持公正,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公平正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正当的社会基本价值取向,恪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和本指引要求。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不得有意忽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终止提供涉税服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提供服务,出具虚假意见。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获取专业知识技能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职业判断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在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税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范的行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