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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4.1号(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6 | 18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税额减免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残孤烈相关证件、申报减免金额证明等。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已缴税额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境内外已纳税金的申报表及完税证明等。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收集资料范围限于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的所有纳税记录及委托人补充提供的与计算年度综合所得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提示委托人提供资料信息不完整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收入类关注事项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收入来源地判定: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尤其是境内外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担任职务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须注意工资薪金的收入来源地判定是否正确);稿酬所得是否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因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的情形;委托人取得税后工资的,在个税汇算清缴时重新计算的税前收入额是否正确;

(三)劳务报酬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关系的独立劳务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收入是否为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已缴纳的相关税费是否抵扣;

(四)稿酬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其金额是否准确列示,专业人员在本单位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是否误记为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免税收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收入事项,应当审核研发人员所属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符合规定,研发人员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二)外籍个人八项补贴免税收入事项,应当审核各项补贴是否符合规定,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是否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其他免税收入政策的审核。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如有政策变更遵从新政策规定):

(一)委托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在预扣预缴时已选择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的,应当审核委托人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是否选择其中一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其余奖金并入综合所得;

(二)委托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应当审核是否单独计税;

(三)委托人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的,应当关注展业成本的计算是否准确,计算综合所得时附加税费是否扣除;

(四)委托人取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应当审核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单独计税条件;

(五)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项目的审核。

第四节 扣除类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专项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申报金额与实际缴存金额是否一致;

(二)社保公积金实际缴存金额是否超过当地规定的可扣除上限;

(三)是否存在专项扣除重复扣除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核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金额,关注有无重复填报或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而填报信息的情况;

(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限额内填报,有无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是否与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数据一致;

(三)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重复填报,若委托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为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若委托人为非独生子女,其分摊的扣除额度是否超过1,000元;

(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委托人取得的资格证书是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发证日期所属年度是否为当年扣除年度;

(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是否符合学前教育或者学历教育要求,委托人在其子女因病休学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是否连续填报扣除;

(七)采用纸质申报方式的,应重点关注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限额内填报。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其他扣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填报企业(职工)年金,关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额是否在限额范围内列示;

(二)填报商业健康保险费,关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额是否在限额范围内列示;

(三)填报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关注是否符合扣除要求,扣除金额是否按年度工资薪金金额6%计算的金额与12,000元孰低作为上限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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