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资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总数为 5-13 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团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或被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服务人员;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