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原暂定的有效期自本年度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省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七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如有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后其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在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后15日内收回原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第六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股权以总公司法人持股为准;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省只对AAA级集团化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进行认定和授牌。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
我省不再对A级、AA级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总、分机构按各自单体业绩标准分别认定相应的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 ”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