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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0年修订)
来源: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0-08-10 | 6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税务师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省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本办法适用于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                         

第五条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

第二章参评资格

第六条按本办法参加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符合以下各项基本条件,方具有参评资格。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一年以上,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且经营活动周期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上年度年检合格,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执业税务师人数5人以上;

(四)上年度年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且利润总额或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

(五)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低于TSC3级;

(六)纳税信用不得为D级。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标准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统战工作等五个方面。

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八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以上合格。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向省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上年度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十)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资料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至省税协行业发展部,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开展时间以当年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工作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省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省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核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由省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后,省税协将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税协备案,及时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更新其等级信息。

第十四条省税协向新通过等级认定和等级有变化的事务所发放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不变的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

第五章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每年评定一次,经评定的等级事务所,有效期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告之日止。

为了便于管理,对新申请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期暂定自当年评定结果公告之日起至下年度9月30日止。

对上年度已经认定等级未发生变化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在等级证书上加盖“等级认定专用章”,有效期延至下年度的9月30日止,以此类推。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的,按新的等级颁发牌匾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

对已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本年度发生等级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原暂定的有效期自本年度认定结果公告之日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省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七条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和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如有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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