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授权秘书长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者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完善决策机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的兑现。
第四十四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税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省税务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会的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省税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税务局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