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协议采购适用于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客车、乘用车等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批量集采项目实施协议采购的,应在采购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范围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实施协议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中选产品、选定协议供货商的方式。
单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从中选产品中确定品牌及型号,满足需求的协议供货商参与竞价,由优惠率最高的协议供货商成交的方式。
多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从中选产品中选择3个以上不同品牌的产品,满足需求的中选供应商参与竞价,由采购人选择优惠率最高的中选供应商的协议供货商成交的方式。
第十二条 协议采购项目按以下规则实施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8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30万元、未达到60万元的,可选择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6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的,采用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3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50万元、未达到80万元的,可选择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8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的,采用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乘用车、客车2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批量集采及协议采购中选产品的协议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乘用车、客车、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10类产品的协议价格包含运费;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3类产品的协议价格不包含运费,采购人实施采购时须勾选运费。
第十四条 协议采购中选产品质保期外的延保服务,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