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0:2023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十五、非试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流程有何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单》和对《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
例11:2023年5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十六、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12:纳税人S公司,2023年10月的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S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不增加当月剩余可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当月剩余可用额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