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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有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上海市税务局 | 作者:中国税务报新媒体、上海市税务局 | 发布时间: 2023-09-12 | 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其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除了执行期限有变化外,政策规定也有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一、政策内容

根据《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

二、变化梳理



变化点

原政策文件

新出台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执行期限

延长三年

2022年1月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

2027年12月31日

“六税两费”(明确不含水资源税)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减征幅度

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减半征收



        三、如何享受优惠?操作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为进一步提升政策享受的便利度、体验感,电子税务局已实现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系统预填。纳税人确认后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申报时,纳税人对系统在申报表中已预填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和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进行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匹配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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