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终止提供涉税服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提供服务,出具虚假意见。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获取专业知识技能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职业判断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在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税务师职业道德相关规范的行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