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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4.1号(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6 | 23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按委托协议的约定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委托人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进行资料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对委托人进行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服务并协助其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是指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承接与委派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接受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前,需对委托人及其委托事项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委托人是否能够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委托人是否存在不合理要求或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

(三)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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