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子系统采购的,可在确定采购结果后,根据需要通过税务采购网下载并签署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在到货后对采购产品及时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采购产品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自产品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客车和乘用车协议采购付款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上超市子系统支持货到付款和账期付款,采用账期付款的,应在支付时备注发票号码。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记录、合同等制作成档案卷宗并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税务采购网“诚信中心”反映,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购的;
(二)虚假响应采购需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的;
(五)擅自替换、变动中选产品的;
(六)产品价格违反协议和合同约定的;
(七)市场价格降低时没有调低产品价格的;
(八)未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九)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违规上架销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网上超市禁采产品,或税务总局规定不得通过税务采购网采购的其他产品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责令其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各子系统适用范围实施采购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所称的“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512号)的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