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服务行为,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判断、专业胜任能力等行业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诚 信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服务活动中应当正直自律、诚实守信,规范服务。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时效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严格守约,全面履约。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