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包括多媒体电脑等各种信息设备及其功能操作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包括语言文字技术、数据统计分析技术、规划决策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等信息获取与处理的方法与技能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第三章 实务经验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实务经验。所称实务经验,包括业务经历和业务经验。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获得相应的业务经历。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不含业务助理)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业务,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积累相应的业务经验。
第十八条 对涉税服务人员业务经验的综合评价包括工作量、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现任职级、出具报告数量、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共五项评价指标。
(一)工作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业务数量;
(二)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业务情况;
(三)现任职级,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当下在所在事务所具有的职务层次,如一般业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合伙人等;
(四)出具报告数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出具业务报告的数量;
(五)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平台分享典型案例或专业经验的情况。
第四章 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准确理解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并将其广泛应用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纳税审核技术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纳税审核时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包括审阅分析技术、调查询问技术、对比分析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人际沟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恰当沟通、传递信息、团队协作、合理判断并有效决策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商业视角和管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