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料归集,依据专业判断进行数据整理、逻辑计算。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整理后的数据为委托人选择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适用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并确认申报方式。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
自行纳税申报表完成后,委托人、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经办人及代理机构处,分别履行签章和签字手续。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
第八节 纳税申报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选择电子税务局申报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机关涉及的资料清单管理和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选择邮寄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应当将申报资料邮寄或送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的,需要委托人提供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若委托人存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补税但尚未办理的情况,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委托人解决以前年度汇算清缴问题,再办理本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申报。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补税的,需要协助委托人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的,应及时为委托人办理更正申报或提示委托人自行更正。更正申报方式应与汇算清缴时选择的申报方式相同。
第九节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纳税资料、减免税额资料,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计算表、工作底稿、申报表、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等,应自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委托协议、授权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第四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