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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2号(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6 | 16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日常办税事项提供咨询的服务行为。

第九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咨询、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等事项。

纳税申报咨询是指,为帮助委托人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涉税服务人员依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判断,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信息报告、税务发票、税收优惠、税务证明以及税收风险应对等税务事项辅导的服务。

税务信息提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将收集的税务法规、公告、通知等税务信息,提供给委托人的服务行为。

税务政策解答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向其提供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服务的主要目标:

(一)增强委托人税法遵从度;

(二)提高委托人办税效率;

(三)降低委托人办税风险;

(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委托人税务事项处理。

第三章 业务承接与委派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要求,在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前,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

(二)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之前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性质;

(七)委托人的财务、税务知识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 其他有损于执业质量的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的范围可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前,与委托人就服务期限、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业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以及协议顺延、终止、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等事项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业务委托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背景或原因;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三)服务期限;

(四)主要服务人员;

(五)服务方式;

(六)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

(七)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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