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完成后是否有相应的效应情况说明或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来阐述项目最终完成效果;
(六)涉及人员和资产相关费用分配的(包括研发费用 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其分配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有使用情况及分配依据等相关记录;资产是否已建立清册;
(七)研发费用各项发生额通过交易及会计处理的相关证据资料,评价业务真实性及数据准确性。
第二节 研究开发活动范围的审核
鉴证人应根据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和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等相关规定,审核判断被鉴证金融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范围。此项工作可视专业和复杂程度,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
鉴证人应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具备新颖性、创新性、不确定性、系统性等研究开发活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实质性改进和创意设计活动中的某一种活动,并结合金融业特点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对于基础性研究活动,应重点关注金融企业该类活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审核其研发目的是否为了获得与金融相关的科学与技术新知识而不是用于特定应用或用途;
(二)对于应用性研究活动,应重点关注金融企业该类活动是否主要为了解决在提供金融产品或开展金融活动等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或寻找已有知识在金融业的实际应用途径;
(三)对于实质性改进活动,应重点关注金融企业该类活动是否属于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知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金融新产品或新解决方案、金融用途的新设备、金融管理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得显著提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
(四)对于创意设计活动,应重点关注金融企业该类活动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审核其是否属于金融多媒体软件开发、金融多媒体设计等规定范围内的活动,审核活动目的是否为了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金融产品或解决方案。
针对研发活动新颖性、创新性、不确定性、系统性等研究开发活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的审核,可通过查阅研发项目立项资料、询问被鉴证金融企业科技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等方式进行。
鉴证人在审核判断研究开发活动范围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存在以下有助于确认研发活动的有利因素:
(一)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形成知识产权,如取得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二)是否已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公示,已被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三)是否属于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
(四)是否属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金融业的创新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