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时,应当根据所辅导的具体事项指导委托人进行资料收集,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基础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等事项辅导时,应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二)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发票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办理发票印制、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开具和保管、发票相关服务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三)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减免税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放弃减免税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同时应分清办理优惠核准、优惠备案所需的资料;
(四)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税收证明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委托人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三)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办理税务事项所准备的资料与委托人的事实以及申报材料是否吻合;
(七)其他关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税务信息提供服务时,应当经常关注税务机关的网站、公众号、电子公告板等媒体的公告发布,及时将相关税务信息的内容提供给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实施要求:
(一)充分理解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
(二)准确判断业务事实所适用的税收法规;
(三)及时提供业务成果。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税务咨询服务时应当制定业务质量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五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收政策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委托人的税务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并提示相关风险。对委托人下列风险事项,应当与委托人讨论并告知其后果,同时考虑解除业务委托协议的可能性。
(一)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多个账簿、伪造或修改财务数据和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