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公告和43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八章 业务档案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档案是如实记载咨询业务始末、保存涉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第四十六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完成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业务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一般税务咨询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服务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档案卷宗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业务工作底稿;
(三)服务过程形成的业务记录,计税资料汇总、计算、审核、复核以及各种涉税文书制作等;
(四)业务成果及委托人对业务成果的接收函;
(五)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据资料、委托人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保证的声明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2.税务事项办理辅导业务(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3.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报告(参考示例)
附件1:
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委托协议(参考文本)
索引编号:
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纳税申报准备咨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