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承接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充分了解被鉴证企业所属行业、主营业务及财务核算情况等,初步判断其是否属于适用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
(二)了解被鉴证企业基本业务情况,以询问或查阅公开资料等方式确定企业其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年度是否以金融业业务为主营业务;确定被鉴证企业鉴证年度的金融业业务收入占税法规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的比例,是否超过50%。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关注被鉴证金融企业的研发形式、研发领域、研发类型等,并初步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调查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活动领域,是否属于允许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范围;
(二)调查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活动形式,区分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不同研发方式,了解企业对应的管理及核算情况;
(三)调查被鉴证金融企业执行何种财务会计制度,研发费是否按要求设立辅助账核算,研发支出是否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调查资本化、费用化的划分政策;
(四)调查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对委托事项进行的初步调查和了解,鉴证人需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鉴证业务委托。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当根据服务目标、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及《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要求,制定业务计划。
涉税服务人员制定的各阶段业务计划,应考虑以下列事项:
(一)调查、验证委托人在承接阶段所做的陈述;
(二)对委托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进行再评估。
涉税服务人员在制定业务计划前,应初步了解下列事项,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业务计划:
(一) 了解被鉴证金融企业当年研发项目个数,具体研发形式(如自主研发、委托研发等),研发项目相关资金来源情况等;
(二) 了解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立项、确认与登记情况,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项目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核算,项目完成情况等;
(三)了解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结构及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如:研发人员清册及岗位和研发中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外聘研发人员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