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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0-08-05 | 13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节  其他形式研发项目审核要点

  1. 针对被鉴证金融企业以委托、合作形式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研发项目基础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费用预算、研发人员名单、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有)等;审核是否按规定签订研究开发项目合同,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 委托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存在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况,且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是否存在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委托关联企业开发的项目,是否取得受托方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资料;

(三)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与企业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四)审核委托外部研发费的定价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五)取得相关协议或合同、付款记录,审核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委托个人研发的,还应审核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六)审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存在,则审核是否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并审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是否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

(七)审核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是否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是否有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1. 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存在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集团内企业集中开发的项目;合作双方是否签订合作合同;合作合同中是否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等事项;审核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是否已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等资料;

(三)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各自承担的研发费计算加计扣除;

(四)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公司集中研发项目的情况,发生的研究费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五)采取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审核企业是否能够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集团集中研发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取得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第六章 业务记录

  1.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规定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2. 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按研发项目逐笔登记台账,分项目存档。各项目存档资料主要包含:项目计划书、费用预算、研发人员名单、决议文件、经科技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合同或协议、成果或效益情况说明、财务辅助账凭证等核算资料。

  3. 鉴证过程中,对于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金额的审核确认等重大事项,如与被鉴证金融企业存在异议,则鉴证人应在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生异议的具体事项、原因,双方沟通的结果,对出具鉴证报告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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