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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0-08-05 | 133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章 业务报告

  1.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业务报告;

(三)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业务报告的起草基本要求、分析过程和分析结论、处理建议,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

  1.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包括:标题、报告号、引言、鉴证实施情况、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签章、报告出具日期以及附件说明等基本要素。各基本要素内容参照《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相关规定。

鉴证报告的出具应符合《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规定。

  1.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鉴证人签章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金融企业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鉴证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八章  附  则

  1. 本指引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金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报告

(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_____ :

我们接受委托,对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鉴证金融企业)____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鉴定,并出具鉴证报告。

被鉴证金融企业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确保被鉴证金融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如实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税法规定,并遵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等执业规范要求,对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实施鉴定,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考虑了研发费加计扣除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鉴证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推断等必要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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