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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1-09-26 | 5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512号)的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26日


税务采购网采购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加强网上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采购人实施税务采购网采购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税务采购网采购当事人是指税务采购网采购交易双方主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

采购人是指税务系统各预算单位。

供应商是指在税务采购网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包括中选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等。

中选供应商是指经税务总局统一征集,提供产品及服务,承担供货总协调义务的供应商。协议供货商是指经中选供应商授权,直接负责供货或售后服务的产品分销商、代理商。

第四条 税务采购网设协议批量、在线竞价、网上超市3个子系统。

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按照本规则选择相应的子系统实施采购。

第五条 税务采购网通过账号和密码进行采购人身份认证及管理。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各采购人管理员账号的设置、变更和注销,采购人负责本单位账号的管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需求、内控管理要求及本单位财务支出规定,合理设置本单位账号数量和权限,加强账号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强化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使用人用户名、密码专人专用,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混用。使用人调离岗位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采购人通过税务采购网实施采购,应遵循厉行节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有关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协议批量子系统


第七条 协议批量子系统包括批量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批量集采)和协议采购。

第八条 批量集采适用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批量集采项目。

第九条 实施批量集采的项目,采购人应于每月第20日至最后一日填报次月批量集采需求,就每一款配置在中选品牌中选择3个合适的候选品牌。税务采购网按照归集汇总、价格竞争的规则确定成交结果并推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逾期未确认的,由税务采购网自动确认,采购人应根据成交结果选择协议供货商。

第十条 协议采购适用于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客车、乘用车等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批量集采项目实施协议采购的,应在采购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范围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实施协议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产品种类和预算金额,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中选产品、选定协议供货商的方式。

单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从中选产品中确定品牌及型号,满足需求的协议供货商参与竞价,由优惠率最高的协议供货商成交的方式。

多品牌竞价是指采购人从中选产品中选择3个以上不同品牌的产品,满足需求的中选供应商参与竞价,由采购人选择优惠率最高的中选供应商的协议供货商成交的方式。

第十二条 协议采购项目按以下规则实施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8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30万元、未达到60万元的,可选择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6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的,采用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3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50万元、未达到80万元的,可选择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达到8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的,采用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乘用车、客车2类项目,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可选择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批量集采及协议采购中选产品的协议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安装、调试等服务费用,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计算机软件、乘用车、客车、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10类产品的协议价格包含运费;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3类产品的协议价格不包含运费,采购人实施采购时须勾选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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