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协议采购中选产品质保期外的延保服务,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增购。
第三章 在线竞价子系统
第十五条 在线竞价子系统适用于协议批量子系统不能满足需求,且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200万元的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2类项目。
第十六条 在线竞价是指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供应商自愿参与竞价,由实质性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的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人使用在线竞价子系统采购的,应在“指定参数模板”“推荐品牌及型号”“全自定义”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需求描述。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单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满足2个以上品牌、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件;达到100万元、未达到2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满足3个以上品牌、3家以上供应商实质性响应的条件。
第二十条 确定成交结果之前,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产品不能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在说明理由后,选择放弃预成交结果,重新发起竞价。
第四章 网上超市子系统
第二十一条 网上超市子系统适用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货物。
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无论是否达到纳入目录管理的金额标准)、税务专用定制产品(如自助办税终端等)、无法比价的打包产品、食品(包括饮用水、茶叶等)、图书和音像制品不得在网上超市采购。
第二十二条 网上超市子系统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采购人应优先在网上超市子系统采购符合需求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网上超市子系统的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包括货物价格和安装、调试以及质保期内技术支持等基本服务费。采购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与供应商协商产品价格和运输价格。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通过直接订购方式自行选择并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产品。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后,登录税务采购网(https://ctaxccgp.zcygov.cn),进入相应子系统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其中成交结果由税务采购网自动公开。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作废成交结果的,应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作废公告。作废成交结果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在公开采购信息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通过协议批量子系统、在线竞价子系统采购的,应在确定采购结果后,通过税务采购网下载并签署采购合同。
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子系统采购的,可在确定采购结果后,根据需要通过税务采购网下载并签署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在到货后对采购产品及时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采购产品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自产品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客车和乘用车协议采购付款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上超市子系统支持货到付款和账期付款,采用账期付款的,应在支付时备注发票号码。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记录、合同等制作成档案卷宗并存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税务采购网“诚信中心”反映,税务总局(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购的;
(二)虚假响应采购需求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四)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的;
(五)擅自替换、变动中选产品的;
(六)产品价格违反协议和合同约定的;
(七)市场价格降低时没有调低产品价格的;
(八)未按照协议及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九)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违规上架销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网上超市禁采产品,或税务总局规定不得通过税务采购网采购的其他产品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协议及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的,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责令其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各子系统适用范围实施采购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达到”包括本数;所称的“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全面推广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512号)的附件《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