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保持实质性独立;提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保持形式上独立。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勤勉尽责。所称勤勉尽责,是指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获取评价证据,形成合理意见,体现应有的专业性和职业水准。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体现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在必要时应当寻求专家等第三方的建议和帮助。
第七章 职业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胜任能力,保持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涉税服务人员保持并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以取得并保持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临时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