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后其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等级认定的,在等级发生变化或取消后15日内收回原颁发的牌匾和证书。
第六章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对分支机构的股权以总公司法人持股为准;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我省只对AAA级集团化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进行认定和授牌。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
我省不再对A级、AA级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分机构设立相应的业绩标准,总、分机构按各自单体业绩标准分别认定相应的等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附件2:河南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