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税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税法基本原理;
(二)各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
(四)涉税服务实务。
第七条 税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税法基本原理,包括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法的运行、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等税法基本原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各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社会保险等税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国际税收抵免制度、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等国际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涉税服务实务,包括涉税专业服务的历史发展、业务范围、行政监管制度与行业自律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涉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代理服务;涉税鉴证与纳税情况审查服务;税务咨询服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税务行政诉讼代理、涉税培训和税务服务信息化管理等涉税服务实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财务会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财务;
(二)会计。
第九条 财务会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包括财务管理、财务预测和财务预算、筹资与股利分配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专业财务知识;
(二)会计,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所得税会计、会计调整、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等专业会计知识。
第十条 相关法律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民商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民商法律专业知识;
(二)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等行政法律专业知识;
(三)刑事法律制度,包括与税务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专业刑法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