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视对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层次职业技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熟练运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能力;
(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三)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能力;
(四)业务和数据分析能力;
(五)职业判断能力;
(六)承受和解决冲突能力;
(七)数字化技术应用能力。
第五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提供的业务性质,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至少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会差异调整能力、鉴证审核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
(一)政策解读能力,是指及时了解政策、把握政策动态、梳理分析政策、领会政策实质的能力;
(二)税会差异调整能力,是指正确理解税会差异点、准确处理税会差异的能力;
(三)税务鉴证和审核能力,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纳税审核技术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的能力;
(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满足委托人特定目标提供的税收策划方案和纳税计划的能力;
(五)风险识别处理能力,是指正确感知和识别涉税服务业务面临的风险,能够分析风险并且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规避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代理申报、一般税务咨询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需要具备基本专业知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实务经验及实质性独立要求;从事税收策划业务和税务顾问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基于高质量完成涉税专业服务的领导能力;
(二)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的能力;
(三)承接和保持客户与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能力;
(四)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并出具报告的能力;
(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能力;
(六)对已执行的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的能力。
第六章 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规范。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