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需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
(九)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管理层对其提供各项资料和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选定具有胜任能力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结构原则上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业务可以适当简化项目组层级和业务复核程序。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业务计划。业务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业务计划包括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的,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合并,制定简化的业务计划。
第十九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生产或经营过程、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的税收政策等;
(二)项目目标、范围、咨询策略;
(三)项目组成员及级别和主要工作领域;
(四)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安排;
(五)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及时间;
(六)重要风险领域或事项。
第二十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具体业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等;
(二)具体工作流程;
(三)负责具体工作事项的人员、起始时间、工作方法、工作要求等;
(四)负责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的人员安排;
(五)拟需要委托人配合的事项;
(六)服务团队及委托人沟通交流机制;
(七)重大风险事项的定义及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计划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等;
(二)委托事项业务成果的具体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
(三)工作事项及分工;
(四)服务过程风险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业务计划经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程序审批后实施。税务师事务所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事项:
(一)重要风险的确定和评估是否准确、措施是否恰当;
(二)计划是否全面、可行;
(三)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