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标。
第二十三条 业务计划应当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本业务时,应当充分理解本业务是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服务,区分本业务与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以及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的不同,根据具体的委托内容实施适合的工作程序,实现服务目标。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实施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专业判断、咨询意见形成三部分。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可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全流程咨询服务,也可就申报过程的某些环节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收集范围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内容合理确定。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础性资料和补充性资料。
基础性资料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真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与纳税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七)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八)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处罚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补充性资料是涉税服务人员为完成专业判断,要求委托人提供的附加资料和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专业判断事项包括:税收政策的适用性、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专业判断时,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专业判断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执行纳税申报咨询专业判断时,应当注意纳税申报咨询服务事项对专业判断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专业判断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税收政策咨询时:税收法规的收集范围是否全面、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二)提供税款的计算咨询时:特别资料的收集是否全面、方法是否适当、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三)提供纳税申报表填制咨询时:所填制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是否匹配、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提供附送材料收集咨询时:附送资料是否适当、齐全、完整;
(五)提供申报文件提交咨询时:对委托人的提交时间、方法等事项的提醒以及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的申报异常的处理是否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