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供办理税务事项辅导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是委托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委托人要求提供舞弊方法或者就委托人正在使用和拟使用的舞弊方法向涉税服务人员征求意见。
第六章 业务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的业务成果形式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意见书、记录等,通过邮寄、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服务的,业务成果为咨询业务报告。
咨询业务报告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执行程序、告知事项、咨询期间、分析过程和服务结果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提供纳税申报的全流程咨询服务的,业务报告应包含涉税服务人员填制的建议纳税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政策解答以及税收信息提供的业务成果形式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邮件、传真或告知记录等,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提请咨询事项名称;
(二)提请咨询日期和事项内容;
(三)咨询意见;
(四)咨询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五)业务成果提交时间、被告知人;
(六)涉税服务人员。
第七章 业务记录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过程适当记录,形成业务工作底稿,并保证业务工作底稿记录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了业务委托协议的义务;
(二)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应当清楚反映:
(一)服务项目名称和业务的性质;
(二)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向第三人名称;
(三)项目所属期间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称和索引;
(五)业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六)实施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过程;
(七)业务成果;
(八)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人和复核人的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是否及时。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设置台账,为按照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