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划分费用化和资本化;税务处理上资本化的时点是否与会计处理一致;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就研发费以研发项目以及按规定和式样设置辅助账,是否能准确归集各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三)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存在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情况,其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是否分开进行核算,能够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
(四)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是否能够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五)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存在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审核研发费在各项目间分摊是否合理;
(六)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所用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等进项税抵扣是否正确。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纳入相关部门的科研计划,是否取得财政性资金;审核取得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处理情况;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是否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进行了加计扣除或摊销。
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取得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税务处理是否将其确认增加了应税收入;如税务处理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是否按冲减政府补助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第四节 自主研发项目审核要点
审核研发项目基础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费用预算、项目部编制情况、研发人员名单、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如有)等;对于研发活动涉及的人员(含外聘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是否有必要的工时记录和工作量记录,是否有按照工时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在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分摊的说明。
人员人工费用是金融企业研发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取得的项目研发人员名单和人员学历等资料,关注是否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人员及辅助人员等,并应在报告中对研究开发的人员的情况予以披露。应重点审核:
(一)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机构或项目组设置情况;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调查研发人员是否直接从事研发活动;辅助人员是否不包含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否均能够对应所直接从事研发的项目;外聘研发人员费用是否按规定分别作为劳务费支出或工资薪金支出处理;
(三)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人员的研发岗位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