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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0-08-05 | 13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人工费用所附的人员名单是否存在重复列示人员,专业人员核算不清,判断人员在研发项目中的职务、职责、级别等对应相关的人工费用是否合理。

  1. 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人员涉及多个项目研发的,审核其在各项目间的分配是否合理,人工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配金额是否正确。

  2. 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人员是否存在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情况。通过取得被鉴证金融企业内部员工工时记录、研发项目人员配备情况等资料,判断人工费用是否需要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确需分配的,应审核其据以分配方式、计算的分配比例是否合理,确定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3.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除人员人工费用外,其他可加计扣除费用项目,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被鉴证金融企业是否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二)审核被鉴证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是否存在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作为研发费用的情况;

(三)审核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中所列举的项目;审核差旅费、会议费是否有证据证明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审核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应人员是否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含外聘研发人员);审核金额是否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 审核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通过审核使用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如存在审核是否已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2. 审核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否按税法规定年限、方法计算的相关金额。审核已选择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已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无形资产,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享受加计扣除。审核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费等是否按规定不予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 审核本年发生研发费用的费用化金额。审核本年发生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确认形成无形资产在本年摊销额。审核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加计扣除金额是否正确。

  4. 审核研发活动相关凭证,查看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取得的发票是否合规,报销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每一笔研发支出报销凭证上是否均存在证据证明与研发项目的相关性。

  5. 审核确认项目年度研发费用金额与被鉴证金融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数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相关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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