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我们会精心为您提供服务!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Henan Province Certif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2-09-23 | 6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税协发〔202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现将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专题会审议通过的《〈注册税务师〉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税务师〉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9月19日



附:

《注册税务师》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师行业宣传,扩大税务师行业影响,提升《注册税务师》杂志(以下简称杂志)办刊质量,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通讯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讯员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推荐,并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审核确认的有能力、有条件为杂志供稿的地方协会工作人员和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通讯员联络站(以下简称通联站)是中税协设在地方协会负责管理本地区通讯员的协调机构,由地方协会管理,接受中税协业务指导。

 

第二章  通讯员的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爱税务师事业和宣传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写作水平。

  第五条 遵守党和国家新闻宣传工作法规、纪律,遵守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开展行业宣传工作,配合参加与通讯员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在地方协会工作或税务师行业从业人员。

  第七条 地方协会推荐并经中税协审核确认后备案。

 

第三章 通讯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按照杂志的办刊宗旨和宣传报道重点,积极开展组稿、撰稿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每名通讯员每年为杂志供稿数量不少于3篇。

  第十条 收集、上报办好杂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稿件情况优先采用通讯员供稿,并支付作者稿酬。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培训或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 获得中税协赠送的杂志、书籍或资料。

  第十四条 参与优秀通讯员评选。

  第十五条 中税协向经过确认并完成备案的通讯员颁发《〈注册税务师〉通讯员证书》。

 

第四章 通讯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中税协宣传编辑部负责通讯员的备案、联络、协调、评优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中税协、地方协会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应为通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有关工作经费列入中税协预算。

  第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担任通讯员的,地方协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补充人员并报中税协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工作纪律不适合担任通讯员的,地方协会报经中税协同意后,取消其通讯员资格,收回通讯员证书。

  

第五章 通联站的职责

  第二十条 地方协会应建立通联站。通联站由4人组成,站长1人,一般由地方协会秘书长(或分管宣传工作的协会领导)担任,通讯员3人,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通讯员数量。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通讯员。

  第二十二条 落实中税协的组稿任务;组织通讯员及从业人员积极投稿;发现、培养、推荐本地区的骨干写作人才。

  第二十三条 协助联系杂志邮寄、赠阅等事宜。

 

第六章 通讯员和通联站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优秀通讯员、优秀通联站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优秀通讯员、优秀通联站的评定条件是: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开展工作、供稿量和刊用量多、稿件质量优秀并对实际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注册税务师>通讯员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税协发)〔2010〕141号)同时废止。


投稿邮箱:hnzcsws@163.com
   
   

联系我们


会员管理部:0371-56898032

 

综合事务部:0371-5689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