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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须合规,资料要备齐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作者:尤浩鹏 刘旭光(作者单位: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3-09-05 | 1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中,一些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对这些建筑企业来说,如果其施工设备为核定征税期间购置,且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确定施工设备的计税基础,并将资产购置合同、资金支付证明和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相关资料进行留存。

工程建设项目所用施工设备如果是建筑企业自外部租入,要区分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分别进行处理。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按照构成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分年度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凭证和相关资料的准备与自有施工设备无异;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机械使用费的税前扣除凭证为出租方开具的租赁发票,相关资料包括租赁合同、机械台班计量单据、付款凭证等。

施工设备使用期间实际发生的燃料动力费(包括租入设备但根据合同约定燃料动力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的情况),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及其相关资料,具体方法可比照材料费成本。

专业分包成本:区分计量与付款环节

专业分包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应为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相关资料包括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量计量单据、付款凭证。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成本,发生于对分包单位已完工程量的计量环节,而分包单位的发票通常要到实际付款时才会提供。因此,专业分包成本的税前扣除凭证和相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往往晚于成本确认时间,这一点与材料费成本的情况正好相反。

建筑企业应特别注意对这类时间性差异的协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之前,应要求专业分包单位足额提供发票,否则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5年内,取得合规发票的,可以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追补至专业分包成本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其他支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上述主要成本费用外,建筑企业还会发生水电费、周转材料费和临时设施摊销费、业主罚款等其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和相关资料的准备,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水电费应以发票(包括业主转售水电费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协议、业主代扣水电费单据、付款凭证等;周转材料费和临时设施摊销费应以发票和摊销费用计算表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凭证包括合同协议、周转材料出库单或领用单、付款凭证等;业主罚款应以收款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包括罚款通知书、付款凭证等。

作者:尤浩鹏 刘旭光(作者单位: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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