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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内涵不同 税务处理要清晰
来源: 《中国税务》2024年第6期 | 作者:栾萌 孙超琪 林建荣 | 发布时间: 2024-07-11 | 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增值税方面,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案例分析

A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一般纳税人),因订单数额达到一定标准,A公司给予B公司九折优惠,此时发生的是商业折扣行为,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增值税方面,企业开票时需注意按照文件规定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否则不得从增值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合同付款期限为两个月,由于A公司急于回收货款,通知B公司如果在20天内付款,给予2%的现金折扣,因此B公司提前在第15天支付了货款,此时A公司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由于运输时部分商品磨损,B公司不满意,A公司给予B公司价格折让5000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此时属于销售折让,A公司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应按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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