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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内涵不同 税务处理要清晰
来源: 《中国税务》2024年第6期 | 作者:栾萌 孙超琪 林建荣 | 发布时间: 2024-07-11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前,在“618”“双11”等节点,各种促销活动层出不穷。零售企业等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如何区分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问题。三者从字面上看都有“折”,但在基本概念、发票开具、税务处理上均存在不同,纳税人需要仔细分辨。

一、基本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三种销售方式的定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1)商业折扣,即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比如两件八折、促销价全场九折等;

(2)现金折扣,即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这是一种鼓励购买者更快支付账单的价格削减方式;

(3)销售折让,即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这种情况一般销售行为在前,购货方提出希望售价减让在后。

二、发票开具

不同销售方式对应的发票开具方式也不同。采取折扣方式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采取销售折让方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三、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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