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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第4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4-08-12 | 1734 次浏览 | 分享到: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

  8.跨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您好,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经营的,或省内跨地市经营的,应按规定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不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9.个人申请代开普票需要什么资料?

  您好,符合代开条件的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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