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有损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的情形。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授权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委托人应签署诚信声明,保障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与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如接受扣缴义务人集中为委托人委托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提供各委托人在本单位的综合所得纳税信息,协助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获取各委托人的直接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协议应明确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中承担补充扣缴义务人以外取得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的义务,并对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承接或保持业务时,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为本指引的委托人: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实际办理时,适用的纳税主体范围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当年发布的有关政策。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存在第十条情形的为本指引的委托人。
第二节 资料收集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等。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收入(含境外收入)、免税收入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工资表、银行流水、境外收入完税证明、外籍个人八项补贴发票等。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捐赠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记录、捐赠票据、子女受教育信息、贷款(租房)合同、住房贷款(租房)合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票据、年金缴纳记录、商业保险购买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