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税额减免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残孤烈相关证件、申报减免金额证明等。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收集委托人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综合所得已缴税额项目、金额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境内外已纳税金的申报表及完税证明等。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收集资料范围限于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的所有纳税记录及委托人补充提供的与计算年度综合所得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提示委托人提供资料信息不完整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收入类关注事项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收入来源地判定: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是否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尤其是境内外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担任职务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须注意工资薪金的收入来源地判定是否正确);稿酬所得是否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因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是否存在错报漏报的情形;委托人取得税后工资的,在个税汇算清缴时重新计算的税前收入额是否正确;
(三)劳务报酬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关系的独立劳务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收入是否为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已缴纳的相关税费是否抵扣;
(四)稿酬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其金额是否准确列示,专业人员在本单位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是否误记为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审核个人是否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金额是否准确列示。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免税收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收入事项,应当审核研发人员所属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否符合规定,研发人员是否符合减免条件;
(二)外籍个人八项补贴免税收入事项,应当审核各项补贴是否符合规定,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是否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其他免税收入政策的审核。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