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以下目标:
(一)适当记录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为最终填制汇算清缴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资料信息,确保汇算清缴代理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三)规范记载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为保证执业质量提供依据。
第五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事项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保密要求等业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个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代理业务报告(自行申报 参考文本)
2.保密协议样本(参考文本)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自行申报 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