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我们会精心为您提供服务!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Henan Province Certif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

   

行业动态

您的位置: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1.4.1号(试行)
来源:中国注册师协会 | 作者: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时间: 2021-07-26 | 18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其他扣除的税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少计的情况,并核对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节 税额减免关注事项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减免税额,并核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填报残疾、孤老、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已采集证件信息,判断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二)残疾、孤老、烈属减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标准不一致的,是否将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填报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四)填报其他减免个人所得税,关注是否满足减免条件。

第六节 其他关注事项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境外所得来源及抵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来自不同国家的境外所得是否准确区分并列支;

2.境外所得类型是否准确区分;

3.除综合所得外其他境外所得的审核请参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分类所得的审核;

4.抵免限额是否按照国家、所得类型分别计算;

5.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本年已纳税额是否准确列支,有无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或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料;

6.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捐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当期存在多个所得项目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存在预扣预缴时未充分抵扣的情况;

(二)准予扣除的捐赠项目,捐赠日期所属年度是否为当年扣除年度;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取得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有无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

(四)捐赠支出全额扣除的,是否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特定事项或特定公益组织。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与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委托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相关税收协定;

(二)享受协定名称、适用协定条款、享受协定待遇所得金额及减免税额是否准确;

(三)委托人是否向对方国家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七节 申报准备

第二十七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委托人完成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委托人为无住所居民个人的,需通过办税服务厅领取注册码完成注册。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料归集,依据专业判断进行数据整理、逻辑计算。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整理后的数据为委托人选择个税汇算清缴申报所适用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并确认申报方式。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

自行纳税申报表完成后,委托人、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经办人及代理机构处,分别履行签章和签字手续。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

第八节 纳税申报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选择电子税务局申报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机关涉及的资料清单管理和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选择邮寄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应当将申报资料邮寄或送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三十二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的,需要委托人提供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若委托人存在以前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补税但尚未办理的情况,涉税服务人员应协助委托人解决以前年度汇算清缴问题,再办理本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申报。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补税的,需要协助委托人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款。

第三十四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的,应及时为委托人办理更正申报或提示委托人自行更正。更正申报方式应与汇算清缴时选择的申报方式相同。

第九节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纳税资料、减免税额资料,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计算表、工作底稿、申报表、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等,应自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完成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委托协议、授权协议、工作底稿、业务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按期保管。

第四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底稿。

   
投稿邮箱:hnzcsws@163.com
   

联系我们


会员管理部:0371-56898032

 

综合事务部:0371-5689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