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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法”辨析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网 | 作者:贺秀婷 王银淋 梁晓东 | 发布时间: 2022-04-08 | 183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步  灵活用工平台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根据税务相关规定,平台企业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县市区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要求,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信息确认、发票领用等开办环节涉税事项。对未与税务机关申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不得比照省级灵活用工平台经济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文件为平台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务。

所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业务合作,首先应注意该灵活用工平台是否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可以直接从平台获取委托代征协议查看,也可以在省、市、县税务机关的官网专栏查看企业委托代征单位公示信息,是否包含该灵活用工平台。

第二步  采购的服务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平台业务经营范围

根据某些税务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设计咨询、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对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直播带货、微商销售、财产转让(含股权转让)、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业务事项,也明确规定不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

但目前市面上一些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宣传称可以通过平台开具发票方式帮助企业高管、员工合理降低薪酬、奖金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帮助投资者合理合法规避投资收益个税,帮助自由职业者、明星、网络主播等群体解决劳务收入个税过高的问题,帮助股东合理降低分红个税等等。且不说这些事项本身的筹划是否合法合规,政策规定的灵活用工平台经营范围本身就不包括这些业务事项。正因为这些所谓的“灵活用工平台”过度的宣传,导致企业在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之前,更难以识别并确定自身使用灵活用工平台的真正需求,从而产生滥用平台的风险。

因此,在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之前,企业需确定自身业务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根据前文对灵活用工平台经营范围的描述,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必须在灵活用工平台的经营范围内。灵活用工平台只能开具或帮企业代开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发票。若企业坚持要求平台开具或者代开不在平台业务范围内的发票,就算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都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且监管机构将严厉打击开展超经营范围业务的灵活用工平台,并将平台拉入失信单位,涉及虚开发票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三步  与灵活用工平台合作的业务本身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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