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购灵活用工服务时,不应因是否使用灵活用工平台、或使用何种灵活用工平台等因素影响对个人收入性质的判断,而应参照“灵活用工平台未介入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业务实质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判断个人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
第五步 灵活用工业务金额认定是否合理
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时,企业对业务金额的认定,关乎企业支付成本的确定。除税局外,其他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亦会对企业支付的高额劳务费用进行特别关注。若存在通过虚增成本少缴税款的情况,不仅会导致财务报表错误列报,税务机关还将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等处罚决定。
曾有企业为了多列支成本,与平台灵活用工人员协商虚开具发票金额,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扩大业务金额比例,并与个人协商把扩大业务金额的部分再私下转账至企业指定个人账户。企业认为业务流、发票流以及资金流均“制作”完整了,殊不知,在监管机构检查时亦会关注业务金额的合理性。若业务金额远远超过市场通常价格,企业则应针对业务金额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并提供可以佐证的相关材料。因此,企业应当保留用工名录等相关信息、支出凭证、款项签收凭据等原始单据,并与合同、业务执行情况、发票等进行匹配,以佐证应实际支付的金额的合理性。
四、建议
随着新兴行业的崛起以及企业业务模式的变化,采用灵活用工平台因为能够解决企业和个人的诸多痛点而备受青睐,是一些互联网+企业减少企业用工成本不可或缺的业务方式。然而目前市场上一些不合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进行过度的宣传误导,致使企业对灵活用工平台存在一些过高的“期待”;以及近期灵活用工平台频频“暴雷”也导致社会普遍对灵活用工平台抱有疑虑,使得合规运营的灵活用工平台及对灵活用工平台有着真实业务需求的企业也频受掣肘。我们认为,对于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在各方充分考虑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灵活用工平台的。
一般企业若存在劳务成本支出,撮合交易下,不可避免会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处委托代开的个人劳务费发票。转售交易下,会取得灵活用工平台处取得开具的平台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企业根据上述“五步法”方式审查灵活用工平台的资质以及发票的合规性,提前收集并准备证明企业业务真实性的材料等,避免因滥用灵活用工平台,对企业造成经营风险。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