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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法”辨析灵活用工平台的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网 | 作者:贺秀婷 王银淋 梁晓东 | 发布时间: 2022-04-08 | 19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业务是否真实是灵活用工平台运作的核心。大数据监管下,平台企业的业务流、发票流、合同流、资金流等将纳入监管视野,被用于评估其数据匹配情况。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会员注册信息、灵活用工合同信息、发票开具信息、资金收支信息等数据,按季对灵活用工的业务流、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进行关联分析,监控是否存在灵活用工协议与会员注册信息不一致、业务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合同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发票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合规使用灵活用工平台,企业须确保业务真实,不得骗取平台开具发票、企业与平台串通、无真实用工虚构业务共同牟利或者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减少税款等情况。

第四步 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界定是否准确

灵活用工人员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目前很多人对灵活用工平台有误区,很难区分业务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片面地认为“自然人在灵活用工平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均属于经营所得,可以按照灵活用工平台对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最高达到45%的税负。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达到35%的税负。劳务报酬收入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并不能改变劳务报酬的性质,以降低其税负,仅系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委托代开发票职能,简化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取得成本扣除的凭据的繁琐程序。而生产经营所得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生产经营所得税负。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且存在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利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政策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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