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服务人员;
(五)服务方式;
(六)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
(七)服务收费;
(八)需另行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的情形;
(九)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在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的管理层对其提供各项资料和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声明。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选定具有胜任能力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结构原则上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业务可以适当简化项目组层级和业务复核程序。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业务计划。业务计划应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业务计划包括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服务的,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将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合并,制定简化的业务计划。
第十九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总体业务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生产或经营过程、执行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的税收政策等;
(二)项目目标、范围、咨询策略;
(三)项目组成员及级别和主要工作领域;
(四)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安排;
(五)业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方式及时间;
(六)重要风险领域或事项。
第二十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具体业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的服务程序,包括工作程序、沟通程序等;
(二)具体工作流程;
(三)负责具体工作事项的人员、起始时间、工作方法、工作要求等;
(四)负责业务成果的质量保证和复核的人员安排;
(五)拟需要委托人配合的事项;
(六)服务团队及委托人沟通交流机制;
(七)重大风险事项的定义及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计划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基本概况、经营状况等;
(二)委托事项业务成果的具体形式和时间进度安排;
(三)工作事项及分工;
(四)服务过程风险事项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业务计划经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程序审批后实施。税务师事务所应重点审核业务计划的下列事项:
(一)重要风险的确定和评估是否准确、措施是否恰当;
(二)计划是否全面、可行;
(三)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五)业务计划能否达到委托人的委托目标。
第二十三条 业务计划应当与委托人进行讨论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本业务时,应当充分理解本业务是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服务,区分本业务与纳税申报代理、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以及专业税务顾问业务的不同,根据具体的委托内容实施适合的工作程序,实现服务目标。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咨询业务的实施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专业判断、咨询意见形成三部分。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可向委托人提供纳税申报全流程咨询服务,也可就申报过程的某些环节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收集范围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内容合理确定。纳税申报咨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础性资料和补充性资料。
基础性资料包括: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真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三)与纳税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及凭证;
(四)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七)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八)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处罚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补充性资料是涉税服务人员为完成专业判断,要求委托人提供的附加资料和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调查、了解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纳税申报咨询的专业判断事项包括:税收政策的适用性、税款的计算、纳税申报表的填制、附送材料的收集与确定以及申报文件提交等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专业判断时,应根据所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专业判断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执行纳税申报咨询专业判断时,应当注意纳税申报咨询服务事项对专业判断的不同要求,合理确定专业判断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供纳税申报涉及税收政策咨询时:税收法规的收集范围是否全面、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二)提供税款的计算咨询时:特别资料的收集是否全面、方法是否适当、对税收法规和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的理解是否准确;
(三)提供纳税申报表填制咨询时:所填制的内容与纳税申报表的项目是否匹配、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四)提供附送材料收集咨询时:附送资料是否适当、齐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