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供申报文件提交咨询时:对委托人的提交时间、方法等事项的提醒以及对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的申报异常的处理是否及时。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事项办理辅导时,应当根据所辅导的具体事项指导委托人进行资料收集,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基础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资格信息报告、特殊事项报告等事项辅导时,应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二)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发票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办理发票印制、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开具和保管、发票相关服务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三)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办理税收优惠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减免税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放弃减免税等事项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同时应分清办理优惠核准、优惠备案所需的资料;
(四)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税收证明事项辅导时,应分清委托人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按照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办理材料要求进行资料归集。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应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三)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申请办理的资料信息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六)办理税务事项所准备的资料与委托人的事实以及申报材料是否吻合;
(七)其他关注事项。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实施税务信息提供服务时,应当经常关注税务机关的网站、公众号、电子公告板等媒体的公告发布,及时将相关税务信息的内容提供给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税务政策解答的业务实施要求:
(一)充分理解委托人提供的业务事实;
(二)准确判断业务事实所适用的税收法规;
(三)及时提供业务成果。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税务咨询服务时应当制定业务质量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五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收政策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委托人的税务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并提示相关风险。对委托人下列风险事项,应当与委托人讨论并告知其后果,同时考虑解除业务委托协议的可能性。
(一)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存在多个账簿、伪造或修改财务数据和重要证据;
(二)提供办理税务事项辅导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是委托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委托人要求提供舞弊方法或者就委托人正在使用和拟使用的舞弊方法向涉税服务人员征求意见。
第六章 业务成果
第三十七条 一般税务咨询的业务成果形式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意见书、记录等,通过邮寄、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
第三十八条 提供纳税申报咨询业务服务的,业务成果为咨询业务报告。
咨询业务报告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执行程序、告知事项、咨询期间、分析过程和服务结果以及建议、附件等基本要素。
提供纳税申报的全流程咨询服务的,业务报告应包含涉税服务人员填制的建议纳税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事项办理辅导、税务政策解答以及税收信息提供的业务成果形式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的邮件、传真或告知记录等,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提请咨询事项名称;
(二)提请咨询日期和事项内容;
(三)咨询意见;
(四)咨询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五)业务成果提交时间、被告知人;
(六)涉税服务人员。
第七章 业务记录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般税务咨询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一般税务咨询的服务过程适当记录,形成业务工作底稿,并保证业务工作底稿记录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税务师事务所完成了业务委托协议的义务;
(二)业务工作底稿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第四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应当清楚反映:
(一)服务项目名称和业务的性质;
(二)委托人和委托人指向第三人名称;
(三)项目所属期间或截止日;
(四)工作底稿名称和索引;
(五)业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六)实施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过程;
(七)业务成果;
(八)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人和复核人的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制定和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